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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9受贈持分農地分割後價值相當者免追繳贈與稅

會議日期 91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五9受贈持分農地分割後價值相當者免追繳贈與稅

函釋全文

贈與持分農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後,受贈人於5年內與他共有人協議分割該共有農地,如分割後取得之免稅農地價值與依其持分計算之價值相當時,參照本部89年10月4日台財稅第0890456348號函,應免予追繳贈與稅,並就分割取得之免稅農地繼續列管。(財政部91/07/25台財稅字第091045488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9 款類次:5 章節:第三章贈與稅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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