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3未繼續作農用農地於追繳核課處分確定前業經分割可就各筆未作農用土地補徵
要旨
五13未繼續作農用農地於追繳核課處分確定前業經分割可就各筆未作農用土地補徵
函釋全文
經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後段規定追繳贈與稅之案件,於核課處分確定前,如該未作農業使用部分,業經依法分割,可就未作農業使用之各該筆土地,補徵贈與稅。(財政部96/07/13台財稅字第096001057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13 款類次:5 章節:第三章贈與稅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