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4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3未繼續作農用農地於追繳核課處分確定前業經分割可就各筆未作農用土地補徵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五13未繼續作農用農地於追繳核課處分確定前業經分割可就各筆未作農用土地補徵

函釋全文

經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後段規定追繳贈與稅之案件,於核課處分確定前,如該未作農業使用部分,業經依法分割,可就未作農業使用之各該筆土地,補徵贈與稅。(財政部96/07/13台財稅字第096001057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13 款類次:5 章節:第三章贈與稅之計算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五13未繼續作農用農地於追繳核…」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