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人之一死亡他共有人申請代位申報該死亡共有人及其復已死亡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遺產稅可予受理
要旨
共有人之一死亡他共有人申請代位申報該死亡共有人及其復已死亡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遺產稅可予受理
函釋全文
土地共有人中1人死亡,他共有人持法院分割該土地之確定判決,申請代位申報該死亡共有人及其復已死亡繼承人、再轉繼承人等之遺產稅,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稽徵機關可予受理。(財政部97/05/20台財稅字第097001336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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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