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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充財政部99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900230220號函規定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補充財政部99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900230220號函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補充本部99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900230220號函規定如說明二。說明:二、未繳清之遺產稅已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或已繫屬強制執行中者,依旨揭函規定,債權人就遺產中之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可逕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尚無需代繳遺產稅。依司法院秘書長101年12月25日秘台廳民二字第1010032474號函說明,該債權人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代債務人繳納遺產稅之權利,不因該遺產稅欠稅案件已得移送或已繫屬執行而有異。故上述已得移送或已繫屬強制執行中之遺產稅欠稅案件,如債權人主動申請代繳遺產稅,稽徵機關應予受理。(財政部102/04/01台財稅字第101007311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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