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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申報遺產稅案件於申報期限內申請撤回視為未申報

會議日期 90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已申報遺產稅案件於申報期限內申請撤回視為未申報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內申報,嗣於稽徵機關依本部83年2月16日台財稅第831583169號函規定,通知其查對補報後,於申報期限內申請撤回申報,可予照准,並視為未曾申報。(財政部90/12/05台財稅字第090045741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8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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