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抵繳繼承後公司減資退還股本因不符規定未辦註銷股本變更其抵繳價值之認定
要旨
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抵繳繼承後公司減資退還股本因不符規定未辦註銷股本變更其抵繳價值之認定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以遺產中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抵繳稅款,繼承後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辦理減資退還股本10%,繼承人已於抵繳前領取退還之股款,嗣因該公司減資退還股本之決議,與公司法規定不符,致未辦理註銷股本變更作業,其原退還股本之股款亦未收回,經於清算自分派剩餘財產中扣除。公司既未完成減資,原退還股本之股款已由繼承人領取,抵繳股數並未減少,惟抵繳價值應扣除已由繼承人領取之股款。(財政部96/08/22台財稅字第096045414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3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