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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課稅之遺產土地於重劃完成後辦理抵繳者以該土地核課遺產稅之價值計算抵繳價值

會議日期 92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課稅之遺產土地於重劃完成後辦理抵繳者以該土地核課遺產稅之價值計算抵繳價值

函釋全文

遺產中之課徵標的物(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辦理市地重劃,死亡後始重劃完成,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該重劃後分配之土地抵繳遺產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該土地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另重劃完成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或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致當事人繳納(或領取)差額地價者,其於計算抵繳價值時,該差額地價應予計入(或扣除)。(財政部92/07/17台財稅字第092045386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59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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