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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陸地區繼承人已取得200萬元財產臺灣地區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抵繳無須檢具其同意書

會議日期 94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大陸地區繼承人已取得200萬元財產臺灣地區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抵繳無須檢具其同意書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繼承人,大陸地區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已取得新臺幣2百萬元財產(編者註:現行條例已修正,配偶現已無200萬元之限制),則臺灣地區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抵繳遺產稅時,無須檢附大陸地區繼承人之同意書。(財政部94/09/07台財稅字第094045607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68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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