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遺產中已領取補償費之公設保留地抵繳應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扣除補償費後計算抵繳價值

會議日期 95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以遺產中已領取補償費之公設保留地抵繳應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扣除補償費後計算抵繳價值

函釋全文

按「依本辦法補償之土地被徵收時,……土地所有人依本辦法取得之對價,應在徵收土地補償金額內扣除。」為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21條所明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應納稅款,該土地所有人既已領取○○市政府發放之穿越使用補償費,其抵繳價值,應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扣除該補償費後之金額計算。(財政部95/12/20台財稅字第095045712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7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以遺產中已領取補償費之公設保留…」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