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理公設保留地抵繳應實地勘查有無遭占用情形作為核算抵繳價值之參考
要旨
受理公設保留地抵繳應實地勘查有無遭占用情形作為核算抵繳價值之參考
函釋全文
受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案件時,請實地勘查有無遭占用情形,參照本部84年2月14日台財稅第841607031號函規定,作為核算抵繳價值之參考。(財政部96/01/04台財稅字第096045003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7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