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第30條第5項所稱98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發生未結案件適用疑義
要旨
本法第30條第5項所稱98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發生未結案件適用疑義
函釋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5項所稱「本法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發生未結之案件」,係指本次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生效前,已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截至98年1月22日止,尚未繳清稅款者而言,包括截至該日止,稽徵機關尚未發單課徵或已發單課徵(不論是否已確定)惟尚未繳清之稅款,均有該條項規定從新從優原則之適用。(財政部98/07/30台財稅字第098002702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7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