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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施行細則第44條修正前發生之繼承案件申請以公設保留地抵繳者可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本法施行細則第44條修正前發生之繼承案件申請以公設保留地抵繳者可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函釋全文

99年1月14日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修正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應納遺產稅者,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5項立法意旨,應依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該細則修正前規定辦理。(財政部99/08/31台財稅字第099002327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79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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