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經扣除部分價值後計稅之遺產抵繳其價值之計算規定

會議日期 100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以經扣除部分價值後計稅之遺產抵繳其價值之計算規定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華僑遺產中經審定之投資額及遺產中水源特定區土地等,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第2條及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3條等規定就該財產扣除一定百分比後課稅,稽徵機關核課遺產稅之價值,應屬未扣除部分,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該部分抵繳遺產稅時,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以其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至於扣除部分,其扣除利益仍歸納稅義務人所有,應無須併同抵繳移轉為國有。(財政部100/06/07台財稅字第100000857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則次:8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以經扣除部分價值後計稅之遺產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