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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集中以一筆抵繳

會議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集中以一筆抵繳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並經稽徵機關逐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3項規定核定得抵繳之限額者,准由納稅義務人就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得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財政部100/09/09台財稅字第100002608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則次:8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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