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不動產出售予二親等關係共有人之一移轉時應檢附非屬贈與或繳清或免稅證明
要旨
共有不動產出售予二親等關係共有人之一移轉時應檢附非屬贈與或繳清或免稅證明
函釋全文
公同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多數同意出售共有不動產予公同共有人中之1人,因買賣雙方具二親等關係,且土地增值稅繳款書載有「另有贈與稅」,則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仍應檢附非屬贈與財產證明或贈與稅繳清、免稅等證明,至於不同意出售者應檢附之上開證明文件,准由同意出售者代為申辦,俾憑辦理移轉登記。(財政部96/04/09台財稅字第096045158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