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21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第2款修正生效日前原已符合其規定之未確定案件得免稅
要旨
六21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第2款修正生效日前原已符合其規定之未確定案件得免稅
函釋全文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第2款(編者註: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2款)於94年6月12日修正生效,考量其立法沿革及目的,對於該條款生效前,已發生符合該條款規定之案件,於該條款修正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得依本條款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財政部95/12/14台財稅字第095045694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21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