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原住民遺留之原住民保留地抵繳如屬課徵標的物且能移轉國有者得予受理
要旨
以原住民遺留之原住民保留地抵繳如屬課徵標的物且能移轉國有者得予受理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原住民遺留之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者,該抵繳土地如屬課徵標的物,且無法律上不能移轉為國有之情事時,自得受理抵繳。(財政部96/02/12台財稅字第096045135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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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79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