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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人申請以耕地抵繳者應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證明文件辦理移轉

會議日期 90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納稅人申請以耕地抵繳者應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證明文件辦理移轉

函釋全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2月20日(90)農企字第900010013號函說明四灱略謂:抵稅耕地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38條)之規定始得辦理移轉登記。準此,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耕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應請其檢附作農業使用證明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證明文件,俾憑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財政部90/05/01台財稅第090040557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0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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