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免檢附遺產分割契約書
要旨
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免檢附遺產分割契約書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有依法拋棄繼承權者,自當檢附拋棄書,至令納稅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遺產分割契約書乙節,尚乏法令依據,如為簡化房屋稅籍釐正手續,可由主辦遺產稅單位告知納稅人,如願提供遺產分割契約書者,稽徵機關即可主動釐正稅籍,毋須由納稅人再行申請變更名義,以資簡便。(財政部73.11.21.台財稅第六三三四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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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八十五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