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7政黨所有辦公用地其地價稅之減免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要旨
二47政黨所有辦公用地其地價稅之減免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函釋全文
合法政黨所有供辦公室使用之土地,其地價稅之減免,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但書規定,應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財政部96/03/03台財稅字第096045118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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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47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