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3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自100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要旨
三3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自100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原符合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於該條經行政院99年5月7日修正發布施行後,已非屬該條免徵地價稅範圍,應自次年(期)起恢復徵收。但原依本部61年5月24日台財稅第34260號令及66年4月4日台財稅第32148號函免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准予繼續免徵。(財政部99/10/08台財稅字第099047414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