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9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應計入法定空地
要旨
三9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應計入法定空地
函釋全文
主旨:建築物退縮騎樓地是否「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疑義。說明:二、按建築法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次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條規定:「商業區之法定騎樓或住宅區面臨十五公尺以上道路之法定騎樓所占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計入法定空地。」依上述法令規定,設置法定騎樓部分已有建蔽率之優待,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則計入法定空地。三、至71年6月15日修法前之退縮騎樓地是否計入法定空地疑義,依本部68年10月11日台內營字第049262號函:「建築物退縮至騎樓線後面建築時,該退縮騎樓地得以空地計算,前經本部66年12月7日台內營字第756754號函詮釋在案,如部分退縮至騎樓線後面建築無礙於市容觀瞻者,該部分退縮騎樓地仍得以空地計算。」已有明示,至建築執照核發與個案申請事實之認定,係屬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權責,如有疑義,建請備妥相關書圖文件,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內政部營建署104/03/05營署建管字第10400042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9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