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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未作使用者免稅

要旨

四1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未作使用者免稅

函釋全文

案經本部邀集內政部、經濟部等有關機關研商結果以「一、查本案納稅人所有土地地目(編者註:106年1月1日廢除地目等則制度)為「建」,既據臺灣省財政廳查明為洪水平原管制範圍內一級管制區之土地,應受「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之管制,並經該廳箋准臺灣省建設廳簽復以「查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第4條(編者註:現行條文內容已修正)規定:一級管制區內應嚴格限制建築,除不得建造永久性建造物或種植多年生植物或設置足以妨礙水流之建造物外,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地目。」復查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係依照水利法第65條及第82條之規定(編者註:現行依據第65條)訂定,是該項土地應為受法律限制使用之土地,如經該廳查明該項土地確為空地,未作任何使用,應准予以免稅,設該項土地已作農地使用,則應課徵田賦。(財政部58台財稅發第024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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