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1免徵地價稅之國有土地應自放租有收益之次年起恢復課徵
要旨
四11免徵地價稅之國有土地應自放租有收益之次年起恢復課徵
函釋全文
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地價稅之國有土地,於放租有收益時,准自放租有收益之次年(期)起恢復課徵。(財政部96/10/05台財稅字第096047570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1免徵地價稅之國有土地應自放租有收益之次年起恢復課徵
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地價稅之國有土地,於放租有收益時,准自放租有收益之次年(期)起恢復課徵。(財政部96/10/05台財稅字第09604757070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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