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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1免徵地價稅之國有土地應自放租有收益之次年起恢復課徵

會議日期 96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四11免徵地價稅之國有土地應自放租有收益之次年起恢復課徵

函釋全文

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地價稅之國有土地,於放租有收益時,准自放租有收益之次年(期)起恢復課徵。(財政部96/10/05台財稅字第096047570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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