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2經判決移轉之土地以起訴日為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標準
要旨
一12經判決移轉之土地以起訴日為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標準
函釋全文
經法院判決移轉(含共有土地分割案件)之土地,納稅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有無「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標準,應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財政部95/08/15台財稅字第095045454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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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2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