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5以自宅作為網路銷售營業登記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准續按自住用地稅率課徵
要旨
二35以自宅作為網路銷售營業登記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准續按自住用地稅率課徵
函釋全文
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104/09/16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35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