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重測前登記面積錯誤經確認後其溢繳之地價稅應予退還
要旨
土地重測前登記面積錯誤經確認後其溢繳之地價稅應予退還
函釋全文
土地重測前登記面積錯誤,於重測後始發現,登記機關依規定不得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致未能更正面積者,稽徵機關因納稅義務人申請或為釐清土地重測前之錯誤,可函請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依重測前地籍圖確認土地面積,其經查明所有權人確有溢繳地價稅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辦理退稅。(財政部96/09/20台財稅字第096045456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