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8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之營業事業以負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房屋作為稅籍登記場所得按自住用地稅率課稅
要旨
一8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之營業事業以負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房屋作為稅籍登記場所得按自住用地稅率課稅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該營利事業未僱用員工,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者,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107/07/23台財稅字第107040048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8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