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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9自有車位依規定供共享停車位使用得繼續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一9自有車位依規定供共享停車位使用得繼續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一、自有停車位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或位於地下停車場核准免徵房屋稅、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部分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所有權人透過網際網路媒合服務平臺(下稱媒合服務平臺)將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車輛停放使用之自用停車位,於閒置時間提供不特定人使用(下稱共享停車位),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之稅率徵免地價稅及房屋稅。二、前點所稱自有停車位指所有權人供自用住宅使用之主建物依法應附設之停車空間,且所有權狀已載明停車位權屬,或該建物所有權狀未載明停車位權屬,但仍可明確區分為其所有或有使用權者。三、第一點所稱閒置時間指每一共享停車位實際提供不特定人使用之時數(下稱共享時數),房屋稅以每月不超過240小時為限,逾限當月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地價稅以每年不超過2,880小時為限,逾限當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共有房地之所有權人依協議取得一定期間之停車位使用權者(下稱使用權人),於使用期間之共享時數逾限時,應按該使用權人持分部分改課,其他共有人持分部分不予改課。房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參加媒合服務平臺不滿1月或1年,其共享時數上限之計算,分別按日數或月數比例計算。四、共享停車位之核課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媒合服務平臺業者定期提供資料辦理,免由納稅義務人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申報變更使用情形及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適用特別稅率、申報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情事。(財政部107/08/14台財稅字第107046001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則次:9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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