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0海砂屋坐落基地繼續適用自住用地稅率釋疑
要旨
一10海砂屋坐落基地繼續適用自住用地稅率釋疑
函釋全文
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又稱海砂屋),依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通知所有權人限期停止使用並拆除,倘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主管機關通知發文日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發文日至重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均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之其他要件規定者,於該期間准予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107/10/31台財稅字第1070060395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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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0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