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台電變電所及鐵塔基地按工廠用地課稅
要旨
一1台電變電所及鐵塔基地按工廠用地課稅
函釋全文
台灣電力公司所有變電所及鐵塔,經濟部查復應視為工廠之一部分,並符合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19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21條)之規定,其基地地價稅應准按其申報地價千分之十五(編者註:現行為千分之十)計徵。(財政部58/01/27台財稅發第092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