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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直接供工廠用地課徵地價稅釋疑

要旨

一2直接供工廠用地課徵地價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一、「廠房及其附屬建築之用地」及「生產原料倉庫及露天堆置原料用地」,均視為直接供工廠用地,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編者註:現為平均地權條例)有關條文規定,按申報地價數額徵收千分之十五(編者註:現行為千分之十)地價稅。二、應保留之空地及工廠基地以及廠內之人行道及運輸道路,核與直接供工廠使用土地有關,准按申報地價數額課徵千分之十五之地價稅。三、辦公廳及單身宿舍用地在工廠之內者,依照千分之十五稅率課徵地價稅;至眷屬宿舍用地,核與直接供工廠使用土地無關,仍應按一般用地之地價稅稅率課徵。(財政部58台財稅發第022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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