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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6工廠用地未依核定規劃使用其所有權人應即申報並自次年改課

會議日期 95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一16工廠用地未依核定規劃使用其所有權人應即申報並自次年改課

函釋全文

公司所有坐落工業區或工業用地之土地,如原持工廠登記證(編者註:現不發證)向稅捐稽徵機關請准按工業用地課徵地價稅,而嗣後工廠登記證被註銷,則參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原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13條)規定,其工廠用地即屬未依原核定之規劃使用,亦即其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依同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自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95/05/24台財稅字第095045284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6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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