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8工廠興辦工業人於同區內另購地供附屬設備使用其可適用特別稅率之條件
要旨
一18工廠興辦工業人於同區內另購地供附屬設備使用其可適用特別稅率之條件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領有工廠登記證(編者註:現為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工廠,其用地業經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該公司於同一工業區另行購買與該工廠不相毗鄰之土地供作倉庫、辦公室等附屬設施使用,可否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經濟部95年10月4日經授中字第09530000150號函復略以:「四、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土地,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辦理工廠登記或變更登記,未因不同用地而有所差異,並以工廠登記證或工廠登記(或變更登記)核准函為證明文件。」準此,已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工廠,其興辦工業人於同一工業區另購土地作為辦公室,倉庫等附屬設施使用者,仍須依規定辦理工廠變更登記,將另購之土地併入原領工廠登記證之廠區範圍內,再持憑變更後之工廠登記證等相關資料向稅捐機關申請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尚無法逕以工業區服務中心之證明函,逕予認定其新購用地已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財政部95/11/02台財稅字第095045624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8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