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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0農地申請為開發基地並依規定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徵免地價稅釋疑

會議日期 100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一20農地申請為開發基地並依規定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徵免地價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規定許可開發,原農業用地經申請為開發基地,並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該用地之地價稅可否依其開發計畫主要用途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特別稅率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規定乙案。說明:二、查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審議通過之住宅社區,經列為不可開發區及保育區而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內政部營建署98年9月24日營署綜字第0980059615號函說明二略以:有關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所劃設之保育區,依上開規定,其70%應維持原始之地形地貌,而其劃設係為基地水源涵養及生態保育目的,就國土合理利用而言,係整體開發案(住宅社區、遊憩設施區……)不可或缺之一部分。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2月16日農企字第0980167116號函(編者註:參閱第22條第27則附件)略以,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審議通過之高爾夫球場、住宅社區、遊憩設施區、工業區等開發計畫,其土地經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者,整體使用上與該開發計畫具有不可分離關係,仍屬該開發計畫之一部分,應依該審議作業規範規定及經核定之開發計畫之用途使用,其與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保育使用之農業用地有別。準此,旨揭國土保安用地之使用既與整體開發案(高爾夫球場、住宅社區、遊憩設施區,工業區等)具有不可分離關係,如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開審議作業規範規定及經核定之開發計畫之用途使用,准併該土地所有權人於該開發計畫主要用途之土地,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或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規定徵免地價稅。(財政部100/02/15台財稅字第099004786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20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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