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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場使用之土地准按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

會議日期 97 年 03 月 24 日

要旨

二4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場使用之土地准按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場使用之土地,業依土地稅法第18條(平均地權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以其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為前提要件,准按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行政院97/03/18院臺財字第0970009122號函、財政部97/03/24台財稅字第097001746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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