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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4臺糖土地供學校用地使用其訂有回饋措施可適用特別稅率之條件

會議日期 95 年 09 月 13 日

要旨

二14臺糖土地供學校用地使用其訂有回饋措施可適用特別稅率之條件

函釋全文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土地,設定地上權(或出租)供公立學校及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用地使用,因該公司訂有回饋措施,就該土地如經准予減免地價稅,則按其減免金額全額調降租金回饋學校,為期兼顧鼓勵私人興學及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此類土地以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為前提要件,准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行政院95/09/11院臺財字第0950040919號函、財政部95/09/13台財稅字第095004535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4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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