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5原准適用「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採分期分區開發之土地課徵地價稅釋疑
要旨
二15原准適用「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採分期分區開發之土地課徵地價稅釋疑
函釋全文
原核准適用「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採分期分區方式開發且已完成土地使用變更之土地,在核准開發期間尚未完成開發者,依土地稅法第18條(或平均地權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行政院核定且經地方政府同意之年期起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開發計畫應完成期限之截止年期止,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但於該計畫應完成期限前已完成開發之土地,應自其開發完成之次年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行政院98/05/11院臺財字第0980015271號函、財政部98/05/18台財稅字第098045390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5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