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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自益信託者准繼續課徵田賦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自益信託者准繼續課徵田賦

函釋全文

原經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改變者,可免再重新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查編,准予繼續課徵田賦。(財政部98/10/01台財稅字第098047476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田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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