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本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自益信託者准繼續適用
要旨
依本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自益信託者准繼續適用
函釋全文
原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基於簡政便民與實質課稅原則,准予繼續課徵田賦。(財政部98/10/15台財稅字第098047358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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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26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田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