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0法院拍賣之土地經核課土增稅後申請適用減免致有應退稅款時交由法院重分配
要旨
一30法院拍賣之土地經核課土增稅後申請適用減免致有應退稅款時交由法院重分配
函釋全文
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已扣繳土地增值稅,嗣後如有就該拍賣土地申請適用減免、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之稅款時,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財政部93/12/14台財稅字第093045629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0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