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3分別共有之土地依法售與部分共有人承買之部分共有人所有應有部分於本次買賣時不課土增稅
要旨
一33分別共有之土地依法售與部分共有人承買之部分共有人所有應有部分於本次買賣時不課土增稅
函釋全文
分別共有之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售與部分共有人(編者註:依內政部101年2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079號令應指行使優先購買權之少數共有人),承買之部分共有人所有應有部分於本次買賣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核課,准比照本部97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600361070號函釋規定辦理。(財政部97/06/05台財稅字第097002587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33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