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9宗教財團法人附設醫院經依法規定補正將原供醫院使用之不動產捐助移轉與新設之醫療財團法人不課徵土增稅
要旨
二9宗教財團法人附設醫院經依法規定補正將原供醫院使用之不動產捐助移轉與新設之醫療財團法人不課徵土增稅
函釋全文
宗教財團法人附設醫院經衛生福利部依醫療法第119條規定要求補正,嗣宗教財團法人將原供附設醫院使用之不動產捐助移轉與經衛生福利部許可新設之醫療財團法人,屬配合政府法令規定辦理,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該次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所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之憑證,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稅範圍,無須課徵印花稅。但前開土地於再次移轉第三人時,應以該土地無償移轉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107/05/17台財稅字第107005721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印花稅法/一一一年版、印花稅法/一O七年版、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9 款類次:2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