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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而取得土地不課土增稅

會議日期 94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三2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而取得土地不課土增稅

函釋全文

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取得土地,應有本部75年3月7日台財稅第7533046號函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94/02/23台財稅字第094045141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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