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5無限公司因股東死亡以退股方式移轉不動產與該股東之繼承人應課土增稅
要旨
三15無限公司因股東死亡以退股方式移轉不動產與該股東之繼承人應課土增稅
函釋全文
主旨:無限公司因股東死亡,依公司法第66條及第69條規定辦理退股而將公司之不動產權利移轉予股東,並以「退股」為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疑義乙案。說明:二、按「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為土地稅法第28條前段所明定。本案函准貴部(編者註:內政部)98年4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162號函略以:「依公司法第66條及第69條規定無限公司得因股東退股而將公司之不動產權利移轉予股東,故該退股登記係屬不動產權利移轉性質,申請人自應訂立移轉契約書申辦移轉登記……查本案○無限公司之退股案,繼承人已就死亡股東所有之股權申報並繳清遺產稅,並已依規定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減資有案,是以,本案『退股』登記應得由繼承取得股權之權利人與該無限公司會同訂立移轉契約書,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檢附登記申請書……及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減資之證明文件等申辦登記……」據此,本案系爭土地如由無限公司移轉所有土地與無限股東之繼承人,尚非屬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之繼承移轉,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8/06/08台財稅字第098001420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5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