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法人章程記載解散後悉依民法規定處理其受贈土地無免徵土增稅之適用
要旨
3法人章程記載解散後悉依民法規定處理其受贈土地無免徵土增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捐贈土地與財團法人○仁愛之家,受贈人章程記載「本家如因故依法解散時,悉依民法第44條之規定處理」,核與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稅要件未盡相符,不得依上揭條文免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2/05/22台財稅第82020665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