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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學法人所有土地因合併而移轉為學校所有其中部分屬大學受贈取得免徵土增稅應續予列管及定期檢查

會議日期 103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大學法人所有土地因合併而移轉為學校所有其中部分屬大學受贈取得免徵土增稅應續予列管及定期檢查

函釋全文

主旨:財團法人○大學(以下簡稱○大學)等4校法人存續合併(編者註:依私立學校法第68條之合併)為○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大學所有土地因合併而移轉為○學校所有,其中部分屬○大學受贈取得並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應如何續予列管一案。說明:二、○大學法人主體因合併而消滅,依私立學校法第67條第2項規定,其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學校繼受,○大學於合併前受贈並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已移轉登記為○學校所有,經查明該等土地仍供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且○學校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各款規定者,應以○學校為對象,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續予列管及辦理定期檢查作業。嗣如經發現○學校所有不符前開稅法規定或對於旨揭土地有同法第55條之1規定之情事,應予補徵原○大學受贈時免徵之土地增值稅或併予處罰。(財政部103/04/11台財稅字第103040074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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