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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原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取得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後再移轉可予減徵土增稅

會議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6原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取得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後再移轉可予減徵土增稅

函釋全文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參據同條第2項重劃土地準用第39條第4項(編者註:現行第39條之1第1項)減徵規定,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編者註:現行第67條第1項第4款)減徵土地增值稅40%。(財政部107/12/19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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