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自益信託土地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移轉該信託土地與委託人繼承人時不課徵土增稅
要旨
2自益信託土地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移轉該信託土地與委託人繼承人時不課徵土增稅
函釋全文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委託人之繼承人依信託法第63條規定終止信託,受託人依同法第65條規定移轉該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時,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3款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103/10/23台財稅字第1030061327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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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