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5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期間應自訂定契約之日起算
要旨
一15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期間應自訂定契約之日起算
函釋全文
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案准法務部97年4月24日法律決字第0970008037號函略以:核屬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但書所定「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之情形,自應計入「訂定契約之日」。(財政部97/05/15台財稅字第097045260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契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契稅條例/一O七年版、契稅條例/一O二年版、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則次:15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土地增值稅

